我国殡葬法律体系的建立
来源:合肥殡仪服务点击: 发布时间:2020-06-18 23:09
建立我国殡葬法律体系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依照立法权限健全殡葬法律体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本着“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 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建构殡葬法律体系。法律应当规 定殡葬领域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涉及公民和其他主体在殡葬领域的权 利等事项;行政法规应当制定执行殡葬法的具体细则和相应的管理规定; 地方性法规根据地方情况对具体实施殡葬法和行政法规的事项进行规定, 也可以在殡葬法或法规没有具体规定的时候,先行在权限内制定有关殡葬 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根据上述规范,对殡葬领域的执 行和管理事项制定细则。同时,在涉及许可、处罚事项时,还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一般法, 保证法制的统一性。在立法权限的问题上,要严格遵守立法权与行政立法 权之间的界限,对于应当由民主决策的事项,则由法律、地方性法规制 定,行政立法应当固守管理殡葬事务、实施法律的边界,严格遵循依法行 政的原则。
2.明确殡葬法律渊源的效力等级
殡葬法高于规定殡葬相关问题的行政法规,殡葬法、涉及殡葬事项的 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 高于同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在殡葬法律体系的建构过程中,要保持殡 葬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各级制定殡葬领域规范的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确保殡葬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完整性,合法、及 时、有效地实施殡葬法律法规。
3.完善殡葬管理法律制度
在进行殡葬管理方面的立法时,要明确行政主体的法律授权,包括各 级政府和部门的职权、职责。涉及殡葬管理手段立法时,不仅仅要通过传 统的行政许可、处罚手段管理殡葬服务主体、殡葬权利主体的行为,而且 要转变管理的模式,采用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非强制性手段来推进殡葬 法律的实施。明确和完善相关职权实施的具体程序,明确在殡葬管理过程 中所涉及的规划实施、许可种类、处罚对象及相关程序。要加强政府及相 关部门在殡葬管理过程中的服务行政角色,制定涉及信息公开、殡葬救助 的规定。
4.相对集中殡葬执法权
在现行的《殡葬管理条例》中,涉及殡葬领域的执法主体包括民政、 建设、土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多个部门,如对于“未经批准,擅自 兴建殡葬设施”、“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 合法权益的行为”,都要由多个行政部门联合执法,形成殡葬执法主体的 分散、与民政部门职责职权不相称的局面。如地方对违规治丧行为的处罚 分四个环节: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城市管理 行政执法部门拆除灵棚并处罚款,文化管理部门处理举办丧事演唱活动当 事人并处罚款,工商部门处理举办丧事演唱活动当事人是否有证经营并处 罚款。在整个处罚违规治丧行为的过程中,殡葬行政执法的主体相当分 散,民政部门仅有行政告知权和制止权,而无行政处罚权,根本谈不上履 行对殡葬事务的管理职责。在殡葬立法的过程中,尤其用法律规范殡葬领 域的时候,应当将殡葬执法权相对集中地赋予相关部门,明确各级政府及 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建立行之有效的约束机制,确保殡葬政策法规全面 贯彻落实。
5.构建殡葬领域纠纷解决机制
殡葬活动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关系由民事法律调整,主要有和解、调 解、仲裁、诉讼等法律救济渠道。殡葬活动当事人的行政法律关系,如对 于许可、处罚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对于行政机关不作为的,可以依照相关 法律提起复议、诉讼。在殡葬立法过程中,要重视殡葬当事人诉权的规 定,加强行政机关在处理殡葬领域纠纷中的作用,保证行政机关在快速、 及时地解决纠纷时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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