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火葬制度的发展
来源:合肥殡仪服务点击: 发布时间:2020-06-07 22:18
新中国火葬制度是随着殡葬改革工作的开展而推进的。
1. 积极倡导阶段(20世纪50 ~80年代中期)
1956年4月27日,在中央工作会议上,毛泽东、朱德、刘少奇、周 恩来、邓小平等151位党和国家的高级干部签名倡导实行火葬,只留骨灰, 不保留遗体,并且不建坟墓。这是我国历史上一次空前的倡导社会习俗改 革的签名活动。不仅体现了老一代无产阶级革命家的唯物主义世界观和博 大胸怀,而且指明了我国殡葬改革的方向,成为我国殡葬改革的新的里程 碑,对我国的移风易俗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到 1984年,殡葬改革的主要工作是大力宣传和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共 产党员应简办丧事、带头实行火葬的报告》。
2. 法制规范阶段(1985 - 2005年)
1985年国务院颁布了《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成立后第一个殡葬管理法规。1991年,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党和国家高 级干部逝世后丧事改革的通知》。民政部作为负责全国殡葬管理工作的政 府部门,从1990年起,就殡葬改革、殡仪服务、公墓的管理与建设、殡葬 设备和殡葬用品的生产销售等方面,先后制定发布了 29个规章。以国务院 225号令颁布《殡葬管理条例》为标志,殡葬改革工作进入依法管理新阶 段。目前,大多数省、市发布了殡葬管理条例或办法,大部分地、县和乡 镇制定了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细则。同时,许多地方建立健全了殡葬管理 机构,加强了殡葬管理队伍建设,加大了执法力度,以保证殡葬管理法规 的落实。
3. 殡葬管理新阶段(2006年至今)
进入21世纪特别是2005年以来,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进入一个新的 历史发展期,火化率在达到53%的历史峰值以后,出现了连续几年的下滑 趋势,社会上对于殡葬改革的方向有着不同的议论和看法,殡葬管理工作 处于一个转折期。
民政部于2009年12月3日以民发[2009] 170号文件形式发出了 《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尽快 遏制一些地区火化率下滑和乱埋乱葬的问题,坚持推行火葬,科学确定和 逐步扩大火葬区,巩固提高火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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