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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仪知识

殡葬法规的起源

来源:合肥殡仪服务点击: 发布时间:2020-06-07 22:19
法律作为一定社会历史现象,是在一定条件下产生和发展的。殡葬法 规是指由国家制定的、用以规范殡葬活动中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和。殡葬法规及其早期形态——丧制,都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关系,本 质上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殡葬法规脱胎于初民社会的殡葬礼俗。当人类的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的 水平,人类的思维能力有了提高,社会组织的结构也就有了原始规范的迹 象,殡葬礼俗便萌芽和产生了。殡葬礼俗一开始是基于自然选择规律而形 成的习惯规范,继而基于道德规范,同时还具有原始宗教和祖先崇拜的色 彩。当私有制出现并形成个体家庭之后,人类进入了阶级社会,产生了国 家和法律,统治者把殡葬礼俗纳入了法律的规范,使殡葬礼俗成为一种由 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法律的很大一部分“渊源”于社会规范,许多法律规则是对社会规范 的承认和认可。中国古代的殡葬法规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由殡葬礼俗演化而 来的。

我国的殡葬礼俗最迟在旧石器时代的晚期已经出现,北京周口店山顶 洞人遗址中发掘出以二次合葬为形式的公共墓地,表明了氏族成员一视同 仁的血亲关系和平等地位。夏商周时期,丧葬礼仪已向系统化、程序化的 方向发展。到战国时期,中国古代的丧葬礼仪已基本具备,如儒家最为重 视的“三年之丧”,已有一整套的仪式。秦汉时期的丧葬礼仪大体上继承 了春秋战国时期的丧葬礼仪制度,而且趋于隆重化。此后历代的殡葬礼俗 没有重大的变化,只是在前朝的基础上趋于复杂化,程序越来越烦琐和隆 重。这其间,一个根本的演变是殡葬礼俗越来越趋于“法制化”,即国家 政权的力量逐渐介入丧葬过程当中,礼俗与法律逐渐合流,以国家的强制 力作为后盾。历代朝廷还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根据封建等级对丧葬礼仪的 规格和程序加以限定。

道德化法律是中国传统殡葬道德与法律关系的主要特征。道德化法律 是指一个社会系统在规范选择中以道德为本位,将道德规范纳入法律中的 现象。中国传统殡葬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正是集中体现了 “法律因为道德的 要求而存在”这一特征。中国传统殡葬道德“丧贵哀敬”就体现在一个 “孝”字上。在中国整个封建社会历史中,孝道是最重要的伦理思想和道 德规范,先秦时期关于“孝”的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就是奉养父母和礼 祭祖先。随着孝道观念在中国封建社会中被不断强化,孝作为道德规范, 不仅在伦理思想上具有重要意义,而且还被引入中国封建社会的刑治法 典,成为封建社会刑律的重要内容之一。

作为传统殡葬道德表现形式的殡葬习俗,在古代礼法中得以充分体 现。例如服丧期间,守孝者必须身穿特制的丧服,日常生活和社会活动应 遵守一定的规范,不得放任逾礼,以表示对亡亲的哀悼之情。晋丧葬令规 定:长吏卒,僚属服齐衰,着丧服理政,新官上任后始得释服。

中国传统法律是一种伦理化即道德化的法律,传统殡葬道德作为道德 规范的一部分内容,在法律中得以充分地体现。殡葬道德的内容决定了有 关殡葬礼仪的法律的内容。在古代,甚至还有为固守一种殡葬习俗而改法 定令的事实。晋武帝时,依“既葬还职”的秦汉旧制,大臣不能居家守 孝,由于郑默“自陈恳至”,多次上书请求,武帝许其终丧。朝廷因此重 新修订了大臣服丧的制度,“遂改法定令,听大臣终丧,自默始也”。从此 以后,官吏得居丧服孝,成为封建社会的定制。对于守制在家的官员,朝 廷常常遣使前往慰问,赠赐钱米等物。明洪武十七年(1384年)朱元璋诏 令吏部:“凡官员丁忧,已在职五年且为政清廉者,居丧期间朝廷依原秩 给一半俸禄;在职三年者给三月余。”进一步说明了中国传统的法律是一 种伦理化的法律。

中国传统殡葬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虽然在特定的社会制度下有其合 理、合适的一面,但从法律史观点看,它最终以法律的强制性限制了道德 的自由性。道德化是传统中国法律的必然归宿,而当这种必然变动为现实 时,它便具有了适应性的推动力。从人类法律完善的立场出发,道德化的 传统丧葬法律对它自身所产生的一个不利后果,法律的自我独立发展受到 了致命的限制,使之最终成为道德体系的附庸。殡葬道德化不仅使传统丧 葬法律成为实现殡葬道德的工具,也损害了道德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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