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殡葬合同主要有哪些
来源:合肥殡仪服务点击: 发布时间:2020-06-11 13:39
根据殡葬服务的内容,常见的殡葬合同主要有:丧事策划合同、殡葬 用品合同、遗体运输合同、遗体防腐合同、遗体整容合同、礼厅租赁合 同、遗体火化合同、骨灰保管合同、墓穴租赁合同、骨灰安葬合同等。而 所有这些类型的合同,根据合同的具体分类标准,它们又分属以下不同性 质的合同。
1.殡葬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 合同。殡葬用品合同属于买卖合同的范畴。殡葬用品买卖合同是殡葬服务机构转移殡葬用品的所有权于殡葬消费 者,殡葬消费者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殡葬用品买卖合同应规定的内容一 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殡 葬用品的质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另 外还可以规定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使用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2.殡葬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获取租金的合同。租赁 合同是转移财产的使用权,而不转移财产的所有权,承租人只能对租赁物 进行使用,不能进行处分,不得改变租赁物的形状和特性,租赁期内使用 租赁物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
礼厅租赁合同是殡葬服务机构将礼厅交付给殡葬消费者用于举行遗体 告别或悼念仪式,而殡葬消费者支付约定费用的合同,它是一种双务、有 偿、诺成性合同。出租人(殡葬服务机构)的义务主要有:按照约定将礼 厅交付给丧事承办者,包括固定附属设施设备的交付;在租赁期间即约定 的班次内保持礼厅及附属设施设备符合约定的用途;因第三方或不可抗力 的因素致使礼厅在约定期间内不能正常使用,丧事承办人可以要求减少租 金或者不支付租金。承租人(丧事承办人)的义务主要有:按约定支付租 金即礼厅使用费的义务,保管好礼厅的义务,返还礼厅的义务。返还礼厅 应当符合按照约定使用后的状态。
3.殡葬服务合同
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专业服务知识和条件为另一方提供服务所 订立的合同。这种“服务”的形式是多样的,既包括有形的管理、服务, 也包括无形的环境、气氛。殡葬服务合同是指殡葬服务机构以殡葬领域的 专业服务知识和条件为殡葬消费者提供服务所订立的合同。如丧事策划合 同、遗体接运合同、遗体防腐合同、.遗体整容合同、遗体火化合同、骨灰 安葬合同等均属此类合同。殡葬服务合同中殡葬服务机构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提供服务,殡葬 消费者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支付服务费用。殡葬服务合同的交易条款即 服务项目及收费价格等完全由殡葬服务机构单方以自己的意志或经主管部 门审批预先制定。由于几乎所有殡葬服务机构都采用相类似的合同条款, 殡葬消费者只能处于服从地位。
4.殡募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骨灰寄存合同就属于保管合同。保管合同属于实践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而且寄托人还必须将保管物 交付给保管人。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保管合同的目的是保管物品。虽然以保管物交付保管人为成立要件,但并不发生保管物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移。如骨灰寄存合同是殡葬服务机构保管丧事承办人交付的骨灰,并在保管期满后返还骨灰的合同。
骨灰寄存合同作为一种实践合同,殡葬消费者在合同订立后必须将装有骨灰的骨灰盒交付给殡葬服务机构,骨灰寄存合同方能生效,交付是寄 存的前提。骨灰寄存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它是殡葬服务机构与殡葬消费者为保 管骨灰这个标的而互为义务人的双务合同。骨灰寄存合同是一种有偿合同。骨灰寄存合同中寄存人的义务之一就 是为此支付保管费即常说的骨灰寄存费。殡葬服务机构因殡葬消费者购买 其墓地而承诺免费寄存骨灰一定期限的行为,并不是一种单纯的寄存合同 行为,而是墓穴销售和落葬合同中的附加服务,这种无偿寄存并不代表骨 灰寄存真正的无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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