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的殡葬管理任务
来源:合肥殡仪服务点击: 发布时间:2020-07-17 23:33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殡葬管理又有了新的重点,主要包括以 下几个方面:
1.殡葬设施规划管理
殡葬设施规划管理是新时期民政部门的一项新的任务。殡葬设施规划 逐步纳入当地城乡基本建设规划和土地使用规划,殡葬管理部门根据本行 政区域殡葬改革规划、人口密度以及殡葬服务辐射范围等条件,科学确定 殡葬服务设施的数量、布局和建设规模,并向社会公布。
2.殡葬服务许可管理
传统意义上殡葬服务是指遗体运送、保存、防腐、整容、整形、冷 藏、悼念、火化、安葬和骨灰安葬、安放等涉及遗体和骨灰处置的服务。 国家对殡葬服务管理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不得从事殡葬服务。殡仪馆是提供遗体运送、冷藏、火化服务的公 益性非营利机构。公墓是依法设立的安葬遗体、骨灰或者安放骨灰的场 所。其他殡葬服务机构可以从事遗体运送、冷藏、火化服务以外的经营性 殡仪服务。
3.殡莽洁动管理
举办殡葬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占用城市 街道停放遗体、搭设灵棚,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不得危害公共 安全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在实行火化的地区,禁止土葬遗体或者将应当 火化的遗体运送到允许土葬的地区土葬。禁止以罚款代替火化,禁止将骨灰装棺安葬。
4.殡葬公益服务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應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 (民发[2009]第170号)要求“合理界定政府基本殡葬服务和市场选择性殡 葬服务范围”。“各地结合实际,积极争取政府出台惠民殡葬政策,加快建立和 完善殡葬救助保障制度。对生前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由政府免除遗体接运、 存放、火化和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可见,我国每个公民死亡后治 丧活动不可或缺的最基本程序:遗体接运、存放、火化和骨灰寄存(或安葬) 是基本殡葬服务的主要内涵,除此以外的如整容化妆、租用礼厅、鲜花布置、 乐队伴奏及自主选择经营性墓地等都属市场选择性殡葬服务范围。
逐步建立基本殡葬公共服务体系,实行基本殡葬服务免费化,既是我 国殡葬事业改革和发展的基本趋势,也是建立和完善基本殡葬公共服务体 系、实现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基本殡葬服务包括遗体接 运、存放、火化和骨灰寄存,殡葬机构都执行政府定价。目前全国很多地 方为辖区内的居民提供了免除或补贴基本殡葬费用的政策。北京市未享受 丧葬补助费待遇的城乡居民,去世时均可享受每人5000元标准的一次性定 额丧葬补贴,这笔补贴费完全可以满足公众基本殡葬需求方面的支出。截 至2011年3月底,出台惠民殡葬政策地区已达11个省、99个地级市和 407个县,对农村居民免除或补贴基本殡葬费用的地区有16个,对城乡困 难公众免除或补贴基本殡葬费用的地区有32个,惠民政策涉及的人口有 4. 73亿人。这些地区主要分布在中东部,可以说,基本殡葬服务公益化在 中东部地区已基本实现。
西北地区经济发展落后,公共财政能力不足,在一定时期以内,还不 具备普遍建立基本殡葬公共服务体系的经济与社会条件,各级政府必须量 力而行,可以从基本殡葬服务重点救助对象起步,推行五保户、低保户、 特困户、残疾人家庭以及受灾家庭基本殡葬服务免费的政策,逐步扩展到 向辖区所有居民提供免费基本殡葬服务,并积极探索建立基本殡葬公共服 务体系的内容和形式。
选择性殡葬服务公益化要因地制宜,逐步推进。选择性殡葬服务包括 遗体整容、防腐、告别、骨灰安葬、殡葬用品及其他殡葬特需服务,这些 服务虽不是完成殡葬活动的必经环节,但公众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还是会 选择。在这方面即使是中东部地区也尚未实现公益化。
对选择性殡葬服务要进行分类分析,采取不同的措施。对于不符合殡 葬改革方向,造成资源浪费的选择性殡葬服务,如墓地,政府不仅不能实 现其公益化,还应利用价格杠杆等引导公众放弃此类服务。今后的工作重 点是积极推广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地葬法,鼓励倡导深埋、撒散、海 葬等不保留骨灰方式,推行绿色殡葬。对采用节地葬法或不保留骨灰的, 实行政府奖励、补贴,引导公众共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对于不违背殡葬改革方向,公众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确实需要的选择 性服务,政府一方面要加强价格监管,引导殡葬市场健康发展,减轻公众 丧葬负担;另一方面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逐步将其 纳入殡葬保障的范畴,使公益殡葬制度在深度和广度上不断拓展,让人们 享受到从摇篮到坟墓的均等化的社会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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